(一) 被看護者年齡資格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二)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1、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2、智能障礙 | 重度 |
3、植物人 | 重度 |
4、失智症 | 輕度 |
5、自閉症 | 重度 |
6、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7、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8、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9、精神病 | 重度 |
10、肢體障礙 | 重度 |
11、罕見疾病 | 重度 |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三)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項目 | 應備文件 |
被看護人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申請人(雇主)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
資格一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健康功能附表與巴氏量表) |
資格二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級需達規定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
資格三 | 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收據或使用連續6個月以上證明 |
資格四 | 指定醫院開立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及CDR量表 |
薪資 | NT20,000/月 |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
假日加班費 | 約NT$2,668/月 | 以每月四個星期日為例,不休假加班費 |
就業安定費 | INT$2,000/月(看護工) |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
健保費 | NT$1,329/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行負擔NT426元/月 |
平均每月花費 | NT$26,046/月 | 含假日不休假加班費 |
意外險 |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 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移工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
職災保險 | NT$48/月 | 勞保局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
* 假日加班費 :每七天休假一日,不休假加班費NT667元/天,依實際天數給付。
* 依勞動契約規定,移工工作每滿一年有七天之年假,若未實施休假,雇主須支付每天NT667元/天。
* 移工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於契約另行約定或因勞工因素致聘僱關係終止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