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工程
資格 | 向營建署申請資格認定,且申請時已有承攬在建工程: 雇主近3年承攬工程達規模金額 2. 聘僱本國勞工人數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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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案件金額 | 聘僱本國勞工人數 | |
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 | 甲等-22,500萬 乙等-12,000萬 丙等-3,600萬 |
10人以上 |
土木包工業 | 1,000萬 | 5人以上 |
專業營造業 | 地下管線工程-7,000萬 帷幕牆工程-5,000萬 環境保護工程-5000萬 鋼構工程-3,000萬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3,000萬 基礎工程-3,000萬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3,000萬 營建鑽探工程-3,000萬 庭園、景觀工程-3,000萬 防水工程-3,000萬 預拌混凝土工程-2,000萬 |
10人以上 |
核配比率 | 以勞保投保人數30%核配移工名額,可外加就業安定費最多提高至40%。 |
(二)重大工程
資格一、勞動部專案核定,且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後之重大工程。專案核定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之一:
1.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1年6個月以上。
2.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3.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依前項規定辦理。
資格二、符合下列承建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90年5月16日前的重大工程。
1.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2.前款以外由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4.經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其獎勵興建工程之範圍或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總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5.符合前揭各款工程資格其附屬之非屬土木建築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6.公、私立學校或醫療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7.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興建工程,其工程總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且工期達547日曆天以上。
8.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申請工業局函所須資料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
薪資 | NT$27,470/月 | 以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為準 |
就業安定費 | NNT$3,000元起/月 | 勞動部採季繳方式(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 |
勞保費 | NT$2,115/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付負擔NT$604元/月 |
健保費 | NT$1,329/月 | 依政府公告,移工自行負擔NT426元/月 |
加班費 | 依勞基法規定 |